【服務更多民眾與確保責任的平衡,怎麼拿捏?】
由諮商心理師全聯會舉辦的心理師法修法公聽會,已經在9/20號圓滿的落幕了。雖然我已經在不同的場合表達過了,但是還是很感謝這一屆的理事長雅羚老師非常的用心,願意這樣全台灣滿場跑,就為了蒐集不同心理師的意見。其實到最後,真正收集到的意見並沒有這麼的多,很多時候都只是重新在解釋現在的法規怎麼運作,跟溝通澄清一些法律觀念。即使如此,以全聯會的角度還是做了一次很用心的溝通,否則這些困惑如果永遠的留在大家心中,破壞的就會是對於這個專業與對政府的信任。
在桃竹場的公聽會中,其中一個討論的重點就是心理師執登與支援報備的部分。我要在哪裡執登?為什麼某些地方不能執登?我到處跑,在不同機構做的事情會不會違法?這些都是很多行動心理師很在乎的地方。由於這個部分幾乎是下一次修法中必定會爭取調整的部分,因此也是再藉這個機會說明一下法律對此的規定,讓大家理解現況與修改的方向是什麼。
在現在的心理師法中,規範的法條是在第10條中:
「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這個法條的內容,是由「執登單位」與「執業地點」兩個部分所組成。與專技人員的規定一樣,被規範「執登單位」與「執業地點」並不是心理師獨有,而是所有的醫事人員都被是如此,甚至藥師還曾經針對同樣法條之中,比心理師更嚴格的限制提出釋憲。因此了解其背後的立法精神會很重要,因為知道這些,才會知道後續要怎麼修改與爭取會是適當的。
為了確保擁有專門技術的醫事人員可以提供民眾有效的幫助,立法者希望能限制他們在「正確的地方工作」。既然醫生要看病,總會有器具有設備,然後有藥品被好好管理,會有乾淨的看診間與手術檯,這樣你才不會被細菌感染或者用到保管不當而變質的藥品,而能夠獲得妥善的治療。那什麼才叫做正確的地方呢?
而對於立法者而言,這個地方就是醫院。就算不是到醫院的等級,身為縮小版醫院的一般的診所也應該具有一定的水準,只有在這些地方你才有辦法確保醫療設備與環境是齊全也安全的,不會讓病患受到傷害。而且一個被規範好的場所不只要有設備,還會有機構的負責人負起監督與控管的責任,確保人員與設備都能符合相關規範,並且避免傷害的發生。
當我們有了這樣的理解,就可以知道為什麼可以執登的機構類型會被嚴格限制,因為他在乎的不是「這裡能不能發揮功能」,而是「在這裡有沒有辦法做好你的工作」。這也是為什麼心理師法原始的執登機構只有寫出醫院、心理師諮商所、心理治療,而且對設立諮商所還會有一堆規則,因為原本的立法精神上就是覺得只有這些地方能符合規定,其他能執登的場域都是額外透過彈性條款(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爭取來的。截至目前為止,學校已經是一個普遍被主管機關認可的場所,但是諸如社福機構、企業都還沒有被認可,也許有人覺得對此無奈與憤怒,覺得限制了諮商心理師的專業發展,但是他們之所以沒有這麼容易開放,背後其實有其考量。
如果希望爭取更大的空間,我們需要去溝通的即是:即使不在這麼完備的場所中,心理師也可以做好工作而不傷害個案。例如,企業與工廠之中就有配置護理師,而且可能整個地方就只有一個人,同樣是醫事人員的身分,護理師卻成功讓政府允許他們執登在明顯不是醫療機構的工廠中,代表背後需要的是怎麼與行政單位溝通協調。但是站在立法的精神上,我們也需要考量的是怎麼向這個社會大眾說明,這扇門要是開了,心理師可以怎麼確定自己能夠善盡責任?例如,這個執登單位沒有其他任何醫事人員,就只有一位心理師在工作,我們要怎麼確保他能管好自己而不會胡搞瞎搞?畢竟要是出了事情,破壞的可是對這整個專業的信任。
接著我們談到支援報備的問題。在立法之初,法條的規範其實是預設了每個人都是全職工作者,只會在你執登的地點工作,而且就算離開醫院去到其他地方,理論上那邊「應該也是另一個醫院」,不會是在某個路邊。這個認定在初期上造成很大困擾,因為在最一開始的法條認定上,心理師去支援的地方也被認為應該是「另一個可以執登的場所」。但這樣不就完蛋了嗎?我不可能去企業內做減壓,也不能去社福機構接案,更不可能去外展做諮商,一堆事情都不能做了。
所幸,經過全聯會的溝通,現在支援報備的工作地點已經跟執登單位分開,不會再被限制得是另一個執登機構了,彈性空間已經在調整後比較接近我們理想的樣子,只要該處是機構認定必要之地點,原則上是不會出問題的。但其實不只是心理師,醫生也會面臨同樣的狀況,要是大地震了傷亡遍野,總不可能限制醫生不能就地幫病人急救吧!因此醫生也會有同樣的例外條款,讓他們在符合特定的狀況下不用在醫院的環境也能夠工作。最慘的是藥師法中沒有規範彈性條款的藥師,只能在執登的地點工作而不能去其他地方,在釋憲之後才被加入支援報備的規則,可以去其他地方工作了。
而這個部分就是未來希望可以加入第十條的修正內容的。目前諮商心理師三會擬出的內容,就是希望可以合理的將心理師會工作到的地點加進去在有了依循的準則之後,彈性的空間就不會因為主事者的更迭而變動,即使需要增加也會有較清楚的原則得以討論。
雖然行動心理師的工作權益得以確保,但是在我個人看來,目前管理上最大的風險也確實是在行動心理師上。行動心理師即使執登在某個地方,絕大多數的執登機構不僅沒有意願,也沒有能力管理這些執登的心理師,等於是一群野生的醫事人員在外面流竄,大概行動心理師自己也不想被管。但試想要是一個個案被性騷擾了,他想要找心理師討公道,打去執登的地點卻被告知「不知道這個人在哪裡、在幹什麼、也管不了他」,你會有什麼感覺?當然,個案可以選擇去法院提告,可以去地方公會申訴,他是有一些救濟手段的,但那畢竟也是最後了,我們怎麼確保真的能在極高的自由度下都做好自我管理?
我個人認為的解決方式,是行動心理師應該成立自己的諮商所,這樣不僅執登問題可以解決,對政府而言也比較安心的知道哪邊可以找到誰。但開諮商所要錢,消防法規、出入口與等待空間等要求又很多,因此如何適當的調降諮商所設立的物理門檻也是一個思考的方向。在其中一場的公聽會,曾有人提出「聯合治療所/諮商所」也是這個概念,如果多個諮商所可以共用一定程度的空間,就像是共用商辦一樣,設立諮商所應該就不會這麼困難了
無論是執登機構還是支援報備的場所,大家情緒上都會希望限制越少,發揮空間越大越好,但是無論怎麼調整,我們不可以忘記的是身上所背負的責任。即使社會真的給予我們如此高的信任,又是否每個人都能好好珍惜,比起做的多大多風光,專業的發展應該先建立在個案的福祉上,當我們都能有這樣的認知,才能大聲的對社會說:我們會好好照顧每個被服務的內在,所以請給我們更多空間吧!